住建部提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中美建筑安全管理的差异有哪些?

近日,住建部印发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中对多项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提到要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就规定,业主和承包商要付相当大的安全责任。从诉讼案例来看,建筑伤亡事故的最终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大部分都落到了业主的头上。


住建部新闻


小编针对中美两国建筑业安全管理进行四个方面的比较,来一起看看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哪些差异。


一、法律责任


美国是一个高度法制化国家,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完善和配套。主要依据1970年颁发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该法在第5节第1条明确规定,每个雇主都应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为每个雇员提供没有被认为对雇员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生理伤害危险的工作和工作场所;

2.必须遵守根据本法令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按照法律的规定,业主和总承包商要承担相当大的安全责任风险,从建筑安全的法律诉讼案例看,建筑伤亡事故的最终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有相当大的部分落到了业主身上。


从90年代初期开始,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安全问题已越来越重视。


为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在工程施工阶段业主积极参与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通常都会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委派业主安全代表,与承包商共同召开安全会议;

2.要求承包商坚决执行由业主制定的安全标准;

3.为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4.要求所有的承包商接受安全指导,审查其安全计划;

5.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6.在所有的建设项目中实行安全激励计划。


我国《建筑法》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16条规定中,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几乎由建筑施工企业完全承担,建设单位 (即业主)承担的责任非常有限。


因此在我国,施工安全普遍被认为是施工单位的事,而建设单位往往只关心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问题,因而经常出现拖欠工程进度款或迫使施工单位抢进度、赶工期而漠视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的情况。


二、保险情况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业主和承包商必须办理有关强制性保险,否则将无法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


美国法律规定的与工程有关的强制性保险种类主要有:承包商险,安装工程险,劳工赔偿险,职业责任险等。


在美国承包商交纳安全保费的多少,和其安全施工的业绩与信誉密切相关。


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满意的保险公司,并且保费费率完全按市场规律协商确定。


承包商若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和信誉,往往保费低廉,施工利润较高;反之保费高昂,可能导致施工成本亏损,甚至出现保险公司拒保,承包商无法获得主体施工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承包商自己安全意识十分强烈,而且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也对施工安全极为重视,积极参与到施工安全管理之中。


此外,通过大量的实践,承包商意识到,建立良好的施工安全业绩不仅仅要节约安全投保费用,而且因为安全生产,减少了工作损失时间,提高了员工生产率,降低了诉讼费用,企业总施工成本费用反而得到显著降低。


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投保意识普遍较差,这和我国建筑法律不健全,保险市场单一有很大关系。


我国《建筑法》只在第四十八条强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法》在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而国际普遍通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等强制险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条块分割,保险业务险种少,保费高,服务尚不如人意;建筑市场没有建立权威的安全统计信息,使得理赔时互相推倭,各自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


在执法不严,缺乏相互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必然造成某些施工企业的短期意识,抱有侥幸心理,不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三、安全评估


美国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局,负责管理、记录有关安全与健康问题和事件,并科学地设立了一系列安全量化评估指标。


这些评估指标都是根据施工企业历年的安全纪录而计算出的,主要包括:经验调整系数,伤害事故率,损失时间事故率,劳工索赔率等。


指标从不同的侧面较为科学地反映出企业安全状况,提供了企业间安全状况的可比量化依据,因此被誉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指示器。


目前我们国家对建筑企业安全状况评估,主要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执行,采用“安全检查评分表”打分的方法进行评估。


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打分多少易受人为因素干扰,得分高低也不能真实反映出发生安全事故的损失程度,而且企业间安全状况缺乏可比性,难以适应现代化安全管理的信息要求。


因此,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企业安全科学评估体系,对提高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四、安全检查


美国建立了一套关于安全事故记录、维护、检查、处罚等完备的规章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各方对建筑业安全信息的了解。


美国法律规定,拥有11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必须记录和保存每名雇员的详细安全情况,记录分两种规定格式,即职业伤害与疾病日志和职业伤害与疾病补充记录。


每一起职业伤害或疾病事件都要在事件发生后的6个工作日内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包括伤害和疾病发生的时间,受影响员工的姓名,受伤害或生病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员工所属的工作部门,伤害或疾病所属类别,由于伤害或疾病所导致的工时损失,伤害及疾病事件发生原因的描述,以及有关其他受影响事物的列表等。



安全检查


此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还要求每一个雇主都必须为其管辖的每一个工地准备一份年度报告。


按照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在每年的2月1日之前将前一年度的安全记录表张贴公告,使所有的雇员都能方便看到。


即使上一年工伤和职业病的总数为零,也要求公告,公告必须保存到3月1日,便于员工检查监督和举报。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任何篡改安全记录的行为,将处以1万美元的罚款或半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违反公告要求,将处以7000美元的罚款;检察官有权对工地现场进行检查,任何阻止、反对、妨碍以及干涉检查官员工作,将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以及3年以下的监禁;检查官员检查前一般不得通知雇主,不能泄漏检查的消息,否则将对检察官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6个月的监禁;检查时若发现违规行为,视情节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甚至刑事处分。


我国政府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也十分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


全国绝大多数省地级城市成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初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大大减少了建筑安全隐患,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近年来连续出现下降的好势头。


但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和美国等先进国家相比较,仍有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


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2.政府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方式、 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明确;

3.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普遍存在工伤事故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的情况;

4.建筑工人职业病伤害问题还未引起人们的注意等。



总结


通过对比研究,我国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大力培育和规范建筑保险市场,发挥市场经济杠杆对安全的调节作用;


建立权威和透明的建筑安全事故的记录、维护、检查、 评估制度,加速建筑安全的信息化建设;


同时,必须强化主动控制,寻求建立一套良性的安全运行制约机制,使得建筑生产的各方都能积极主动参与安全生产管理之中,从而使我国的建筑安全形势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2018年4月17日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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